招生政策

汕头大学医学院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证学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教育部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8〕2号)有关精神及广东省招生考试相关文件规定并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三条 学院全称:汕头大学医学院

第四条 学院代码:80001

第五条 学院地址: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新陵路22号,邮政编码:515041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5+3”本硕一体化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院隶属部门:广东省教育厅;学院业务主管部门: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业颁证: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并取得我院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允许的修业期限内修完课程计划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准予毕业并颁发汕头大学毕业证书。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汕头大学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对符合硕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硕士毕业生,将授予硕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院设立由学院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学院招生录取工作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院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院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十三学院设立由学院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院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以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第十五条 在广东省,学院录取批次为提前批本科、本科

第十六条 预留计划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预留计划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考生专业服从调剂而需要增加的计划等问题。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试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 在广东省理科类本科招生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比例不超过105%。

第十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本科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我投档要求的情况下,学依据考生分数及专业志愿择优录取。已投档至我的考生,在体检合格且服从专业调剂的情况下,均不退档。

二十 在广东省,报考我理科类本科层次的高中毕业生,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三门科目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须有两门学科成绩达到C级及以上等级。

二十一 在广东省,我院采取“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不设置专业级差。

1、按照分数从高到低的顺序,优先录取分数排在前面的考生,再录取分数排在后面的考生。

2、总分相同的情况下,根据排位方法按顺序录取。

3、安排专业时,参考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进行安排。

4、当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考生服从专业调剂,调剂到未满额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广东省外招生按汕头大学公布的计划及招生规则进行。

二十二入学时录取专业为临床医学(儿科学创新班,“5+3”本硕一体化)的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能调整专业。

第二十三条 我院公共外语教学与全英班专业教学为英语语种,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二十四 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在各省份执行各省招生办公布的加分项目及分值。加分分值适用于投档及专业分档。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五条 我院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由于专业的特殊要求,患有色盲、色弱、任何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800度、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400度、两耳听力均在3以内或一耳听力在5另一耳全聋、斜视、嗅觉迟钝、口吃的考生不能报考我院。

第二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七条 学费按省政府批准同意实施的标准执行。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

2018级新生收费标准:

(一)学费:临床医学专业 7660/学年;口腔医学专业 7660/学年;护理学专业 6960/学年。

(二)住宿费:900-1800/学年

 

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二十八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院相关规定执行。

我院坚持走“精品医学教育、国际化办学之路,得到李嘉诚基金会长期大力资助。现设有多种奖助学金,包括:

(一)学生奖学金

1、新生奖学金

1.1 高分特别奖:凡报考我院,高考成绩为各省排位前2000名(含)的考生,入学时奖励50000元;高考成绩为各省排位20015000名的考生,入学时奖励20000元。

1.2 优秀新生奖:报考我院未获得高分特别奖、临床医学(“5+3”本硕一体化)全英班奖学金、临床医学(儿科学创新班,“5+3”本硕一体化)奖学金或护理学(创新班)奖学金的其余新生,按高考成绩前5%的新生名额予以每人奖励4000元。

2临床医学全英奖学金

学院设立临床医学全英奖学金,包括全英班奖学金(含学费及住宿费)、香港中文大学联合培养奖学金(资助香港中文大学医学院就读一年学费)、美国医师执照考试奖(700015000元)和境外医院学习奖(免学习、交通、住宿费用,给予生活费补贴),以推动全英医学教育的建设和发展。

3、临床医学(儿科学创新班,“5+3”本硕一体化)奖学金

学院设立临床医学(儿科学创新班,“5+3”本硕一体化)奖学金。在校学习期间(非临床实习阶段),学生可获得奖学金(金额为学费的一半),选拔优秀学生赴国(境)外高校短期学习交流。

4、护理学(创新班)奖学金

学院设立护理学(创新班)奖学金。在校学习期间(非临床实习阶段),学生可获得奖学金(金额为学费的一半及住宿费的一半),其中,优秀学生可获得全额奖学金(金额为学费及住宿费),并有机会赴香港中文大学那打素护理学院学习半年(资助全额学费)。

5、优秀学生奖

按在校学生总数21%比例,第二学年起评选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每生2000元、1400元和1000元进行表彰。

(二)学生国际交流专项奖助金

学院根据专业培养特色,每年选拔优秀学生,全额资助或部分资助到美国、英国、加拿大、日本等国家和香港等地区进行短期交流、实践学习或专科业务培训。

学院选拔临床医学、护理学专业优秀学生赴香港中文大学学习,资助学生在香港学习期间的全额学费(在此期间,其临床医学全英班奖学金或护理学全英班奖学金不兼得)。

(三)其它奖助学金

国家奖学金(8000//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年)、国家助学金(平均3000//年);企业及个人捐助奖学金(最高15000//年),校友奖助学金(2000-10000/人)等。

(四)助学贷学金

1、贷学金:我院与银行建立合作关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向银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年贷款额最高为8000元,还贷款期限最长可至毕业后13,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学生在校就读期间的贷款利息由国家和省政府给予全额贴息、学院承担风险补偿金;毕业或退学离校后的贷款利息由学生个人承担,并按规定分期还清贷款本金。

2、勤工助学金:学院鼓励和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勤工助学工作,通过自己力所能及的劳动获取报酬,帮助完成学业。另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期间可申请经济特别困难补助、临时困难补助、就业补助金等资助。

学院按照规定开通绿色通道,确保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二十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部门:汕头大学医学院纪检监察审计室

联系人:林大静

监督电话:0754-88900296

传真:0754-88557563

电子邮箱:yxyjw@stu.edu.cn

三十招生咨询单位:汕头大学医学院招生办公室

咨询电话:0754-88900467,0754-88900541

传真:0754-88550372

电子邮箱:lpli@stu.edu.cn

学院网址:www.med.stu.edu.cn

普通高考招生信息网:zs.med.stu.edu.cn

 

第十章     

 

本章程汕头大学医学院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汕头大学医学院2018年广东省内普通本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后逐年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汕头大学医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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